广东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司许决(汕头)字〔2022〕31号
广东韩江司法鉴定中心:
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的梁陈、黄东冕申请登记为司法鉴定人的材料收悉,申请执业范围为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经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申请人梁陈、黄东冕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能力,且申请人黄东冕不具备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要求的专业技术职称、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十二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第十四条“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期限参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其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梁陈、黄东冕的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7日